医养结合政策
1、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发文号:国办发〔2019〕5号
发文时间:2019.03.29
措施名称: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扶持对象:医养结合产业
实施部门: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政部中央编办医保局
促进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发挥互补优势,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开展区域卫生规划时要为养老机构举办或内设医疗机构留出空间。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养老机构举办和内设医疗机构特点,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完善协议管理规定,依法严格监管。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促进农村、社区的医养结合,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建立村医参与健康养老服务激励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支持家庭医生出诊为老年人服务。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2、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文号: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
发文时间:2019.05.27
措施名称: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
扶持对象:医养结合机构
实施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医药部门
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规定,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对于申办人提出申请新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即同时提出申请举办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需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的类型、性质、规模向卫生健康、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涉及同层级相关行政部门的,当地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未设立政务服务机构的,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办理工作机制和操作流程,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市场准入环境。
3、关于印发四川省养老与健康服务业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发文号:川办发〔2015〕96号
发文时间:2015.11.20
措施名称:推进医养结合发展
扶持对象:医养结合产业
实施部门: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
着力提升医疗卫生服务;大力推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加强健康管理与促进等。
4、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
发文号:川办发〔2017〕15号
发文时间:2017.2.17
措施名称: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扶持对象:医养结合产业
实施部门: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民政厅
加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养所、老年活动中心(站)等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医养结合设施和主要面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老年养护院建设。继续支持边远和贫困地区农村敬老院建设,增加护理型、养护型和临终关怀型床位和设施设备。推进无障碍通道和老年人专用服务设施以及旧楼加装电梯、适老化路牌指示改造、适老化照明改造等。
5、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发文号:川办发〔2018〕5号
发文时间:2018.01.12
措施名称:建立医养结合绿色通道
扶持对象:医养结合产业
实施部门: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民政厅省委编办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
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多种形式的医疗养老联合体,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与合作医院间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鼓励执业医师多点执业,促进医疗资源向养老机构、社区和老年人家庭延伸。支持建立老年人家庭签约服务关系。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养老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推进全省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6、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发文号:成办发〔2018〕50号
发文时间:2018.12.28
措施名称:加快推进医养结合
扶持对象:医养结合产业
实施部门: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取消养老机构内设立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设置审批,依法依规实行执业登记备案。鼓励开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和护理院。发展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中心的居家养老健康服务网络,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上门医疗卫生服务,优先做好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支持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加强助医功能。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鼓励发展家庭病床,做好老年人健康管理。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开展多机构执业。到2022年,养老机构医养结合率达到90%,重点人群(含65岁以上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率达到60%以上。
7、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号:成卫计发〔2017〕5号
发文时间:2017.12.13
措施名称:加快推进医养结合
扶持对象:医养结合产业
实施部门:市卫健委
进一步优化许可流程,鼓励养老机构设置适应老年人群医疗护理服务需求的医疗机构;未设置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可通过与属地医疗机构签订协议,为老年人群提供医疗护理服务。推动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支持养老机构依法依规提供医疗、照护、康复等服务项目,提高服务内涵,满足老年人群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建立健全两条转诊通道:
一是综合医院与老年病、精神专科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之间的转诊通道;
二是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机构之间的转诊通道。根据老年人医疗需求,加强对养老机构医疗技术支持,提供医疗急救、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中医保健等服务,促进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的发展。
各区(市)县在辖区内确定并重点支持1-2家有床位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着重开展老年病或慢性病的诊疗服务,提供包括心脑血管疾病亚急性期康复、骨科术后康复、长期护理、姑息治疗以及临终关怀等服务。有条件设置或举办社区养老院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养老区域和医疗区域分离,做到划定区域、标识明显、相对独立,确保做好院内感染防控工作。
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与辖区内养老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做好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确保每一家养老机构至少与一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建立双向合作关系。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我市医养结合服务项目和规范,根据签约老年人群的需求,切实开展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探索老年人个体及养老机构以协议的方式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个性化医疗服务。
智慧养老政策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发文号:国办发〔2019〕5号
发文时间:2019.03.29
措施名称:实施“互联网+养老”行动
扶持对象:养老服务产业
实施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员会卫生健康委
持续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拓展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制定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促进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等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深度应用。在全国建设一批“智慧养老院”,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实现24小时安全自动值守,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改善服务体验。运用互联网和生物识别技术,探索建立老年人补贴远程申报审核机制。加快建设国家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资源对接。加强老年人身份、生物识别等信息安全保护。
2、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发文号:川府发〔2017〕55号
发文时间:2017.10.26
措施名称:推进信息化建设
扶持对象:养老服务产业
实施部门:经济和信息化厅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落实国家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加快智慧养老社区、大数据养老服务和远程医疗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推进为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在城市社区全覆盖、在农村地区扩大覆盖。深入实施信息惠民工程,推进居民社会保障卡与健康卡、金融IC卡、老年优待卡等公共服务卡的应用集成。探索老龄工作信息共享和信息化建设协同推进机制,促进各部门涉老信息互联互通。建立上下左右联通的老龄信息网络,加大老龄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开展涉老大数据建设和应用试点示范,建成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实现涉老信息的高效采集、有效维护。制定规范“12349”民政专号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3、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发文号:川办发〔2018〕5号
发文时间:2018.01.12
措施名称: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
扶持对象:养老服务产业
实施部门:经济和信息化厅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社区、社会组织和企业利用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和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发应用智能终端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智慧平台、信息系统、APP应用等,重点拓展远程提醒和控制、自动报警和处置、动态监测和记录等功能,建设虚拟养老院。打通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渠道,实现养老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
4、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发文号:川办发〔2018〕5号
发文时间:2018.01.12
措施名称:大力促进老年产品用品升级
扶持对象:养老服务产业
实施部门:经济和信息化厅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支持和鼓励企业根据老年人特点和需求,研发日常辅助、康复辅具、保健器材、保健食品等老年产品用品,研发老年人乐于接受和方便使用的智能科技产品,丰富产品品种,提高产品安全性、可靠性和实用性。支持老年用品制造业创新发展,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支持符合认定条件的老年用品研发及生产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5、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发文号:成办发〔2018〕50号
发文时间:2018.12.28
措施名称: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
扶持对象:养老服务产业
实施部门:市经信局市网络理政办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发改委
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健全养老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建立涵盖老年人动态数据统计、养老服务包等养老数据库。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援、家政预约、远程医疗、健康监测、居家护理、走失定位等服务。推进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建设。探索智慧养老社区建设。依托“天府市民云”,促进老年群众享受一站式服务。
税收优惠政策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发文号:国办发〔2019〕5号
发文时间:2019.03.29
措施名称:实施“互联网+养老”行动
扶持对象:养老服务产业
实施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员会卫生健康委
持续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拓展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制定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促进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等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深度应用。在全国建设一批“智慧养老院”,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实现24小时安全自动值守,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改善服务体验。运用互联网和生物识别技术,探索建立老年人补贴远程申报审核机制。加快建设国家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资源对接。加强老年人身份、生物识别等信息安全保护。
2、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发文号:川府发〔2017〕55号
发文时间:2017.10.26
措施名称:推进信息化建设
扶持对象:养老服务产业
实施部门:经济和信息化厅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落实国家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加快智慧养老社区、大数据养老服务和远程医疗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推进为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在城市社区全覆盖、在农村地区扩大覆盖。深入实施信息惠民工程,推进居民社会保障卡与健康卡、金融IC卡、老年优待卡等公共服务卡的应用集成。探索老龄工作信息共享和信息化建设协同推进机制,促进各部门涉老信息互联互通。建立上下左右联通的老龄信息网络,加大老龄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开展涉老大数据建设和应用试点示范,建成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实现涉老信息的高效采集、有效维护。制定规范“12349”民政专号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3、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发文号:川办发〔2018〕5号
发文时间:2018.01.12
措施名称: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
扶持对象:养老服务产业
实施部门:经济和信息化厅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社区、社会组织和企业利用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和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发应用智能终端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智慧平台、信息系统、APP应用等,重点拓展远程提醒和控制、自动报警和处置、动态监测和记录等功能,建设虚拟养老院。打通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渠道,实现养老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
4、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发文号:川办发〔2018〕5号
发文时间:2018.01.12
措施名称:大力促进老年产品用品升级
扶持对象:养老服务产业
实施部门:经济和信息化厅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支持和鼓励企业根据老年人特点和需求,研发日常辅助、康复辅具、保健器材、保健食品等老年产品用品,研发老年人乐于接受和方便使用的智能科技产品,丰富产品品种,提高产品安全性、可靠性和实用性。支持老年用品制造业创新发展,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支持符合认定条件的老年用品研发及生产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5、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发文号:成办发〔2018〕50号
发文时间:2018.12.28
措施名称: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
扶持对象:养老服务产业
实施部门:市经信局市网络理政办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发改委
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健全养老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建立涵盖老年人动态数据统计、养老服务包等养老数据库。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援、家政预约、远程医疗、健康监测、居家护理、走失定位等服务。推进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建设。探索智慧养老社区建设。依托“天府市民云”,促进老年群众享受一站式服务。
金融支持政策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发文号:国办发〔2019〕5号
发文时间:2019.03.29
措施名称:推动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问题
扶持对象:养老服务产业
实施部门: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自然资源部
畅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综合运用多种工具,抓好支小再贷款等政策落实。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民办养老机构,要继续予以资金支持。切实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过程中有关金融机构违规收取手续费、评估费、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问题,减少融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商业银行探索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化、规范化程度高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参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适度拓宽保险资金投资建设养老项目资金来源。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对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发文号:国办发〔2019〕5号
发文时间:2019.03.29
措施名称:扩大养老服务产业相关企业债券发行规模
扶持对象:养老服务产业
实施部门: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自然资源部
根据企业资金回流情况科学设计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用于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设施设备,以及开发康复辅助器具产品用品项目。鼓励企业发行可续期债券,用于养老机构等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建成后有稳定现金流的养老服务项目,允许以项目未来收益权为债券发行提供质押担保。允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方式为债券提供增信。探索发行项目收益票据、项目收益债券支持养老服务产业项目的建设和经营。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发文号:国办发〔2019〕5号
发文时间:2019.03.29
措施名称:发展养老普惠金融
扶持对象:养老服务产业
实施部门: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自然资源部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在地级以上城市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在房地产交易、抵押登记、公证等机构设立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效率。
支持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合理设计产品,科学厘定费率。鼓励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发展满足长期养老需求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支持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发养老型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养老金融产品,依法适当放宽对符合信贷条件的老年人申请贷款的年龄限制,提升老年人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满意度。
扩大养老目标基金管理规模,稳妥推进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注册,可以设置优惠的基金费率,通过差异化费率安排,鼓励投资人长期持有养老目标基金。养老目标基金应当采用成熟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控制基金下行风险,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4、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发文号:川办发〔2018〕5号
发文时间:2018.01.12
措施名称:拓宽适老金融服务渠道
扶持对象:金融服务
实施部门: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四川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民政厅
规范和引导金融机构针对不同年龄群体的养老保障需求,开发可提供长期稳定收益、符合养老跨生命周期需求的理财产品,满足老年人金融服务需求。鼓励金融机构优化网点布局,完善服务网点无障碍设施,开辟服务绿色通道。推动金融机构积极介入社会保障、企业年金、养老保障与福利计划等业务,做好支付结算、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等基础服务。强化老年人金融安全意识,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度。
5、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发文号:川办发〔2018〕5号
发文时间:2018.01.12
措施名称:加大融资信贷支持力度
扶持对象:养老服务产业
实施部门: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四川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民政厅
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支持社会资本单独设立或与金融机构合作设立融资担保公司,为养老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服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以养老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抵押,提供信贷支持。积极开展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贷款创新,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养老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6、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发文号:成办发〔2018〕50号
发文时间:2018.12.28
措施名称:完善投融资政策
扶持对象:养老服务产业
实施部门: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
完善投融资政策。通过财政贴息、补助投资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以养老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为抵(质)押,办理信贷业务。
探索建立养老产业专项基金、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支持发展面向大众化的养老服务产业,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优先扶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支持养老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进行首发融资的养老服务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持续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
7、关于印发《成都市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号:成民发〔2017〕15号
发文时间:2017.04.7
措施名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
扶持对象:养老机构
实施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保费按年缴纳,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标准保费为150元/床/年,国办养老机构由市财政全额补贴,民办养老机构由市财政按照标准保费的80%给予补贴。
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发文号:国办发〔2019〕5号
发文时间:2019.03.29
措施名称:扩大养老服务就业创业
扶持对象:养老服务人才
实施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
建立完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教育培训制度。2019年9月底前,制定实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岗前培训及定期培训,使其掌握养老服务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鼓励各类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在普通高校开设健康服务与管理、中医养生学、中医康复学等相关专业。推进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按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
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吸纳就业。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发一批为老服务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加强从事养老服务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引导其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政策。对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
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研究设立全国养老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组织开展国家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按规定授予“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并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的社会宣传,让养老护理员的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在全社会得到尊重。
2、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发文号:川府发〔2017〕55号
发文时间:2017.10.26
措施名称:强化队伍建设
扶持对象:养老服务人才
实施部门: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
加强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工作力量,充实干部队伍,提高履职能力。完善涉老专业教育体系建设政策措施,积极鼓励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加强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建设,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老年医学、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老年教育、营养调配、心理咨询和社会工作、经营管理、康复辅具配置等专业人才,养老机构每100名老年人应配备1名老年社会工作者。依托院校、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和管理实训基地,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加快省级养老实训示范基地建设。
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职业培训和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建立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职称评价和技能等级评价制度,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拓宽养老服务专业人员职业发展空间。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薪酬待遇,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关怀。探索将养老护理员纳入公益性岗位,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探索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年老后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制度。到2020年,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达到95%以上,养老护理员每年参加技能培训的比例不少于30%,累计培训养老护理专业人员40万人次。积极引入专业社工人才,开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加快培育志愿者队伍,支持养老机构吸纳困难群体就业,形成专业人员引领志愿者的联动工作机制。
3、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发文号:川办发〔2018〕5号
发文时间:2018.01.12
措施名称: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
扶持对象:养老服务人才
实施部门: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
加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推动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加强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建设,支持专业课程(教材)研发、实训基地建设等项目。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大力推进订单培养,开展现代学徒制改革试点,积极支持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中高职衔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把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劳动者,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从业人员参加技能等级认定,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健全人才职业体系,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转岗养老行业,鼓励家政服务人员、医院护工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鼓励退休医务工作者、低龄老年人参与为老服务,倡导“互助养老模式”。开展养老人才培养改革试点,打通养老服务人才晋级渠道。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全面提升养老护理队伍职业道德素养。
4、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发文号:成办发〔2018〕50号
发文时间:2018.12.28
措施名称: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扶持对象:养老服务人才
实施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支持市属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院)主动适应人口老龄化需要,开设老年人服务与管理相关专业。增设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鼓励养老机构吸纳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返乡农民工、征地拆迁家属劳动力就业,对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一次性奖励,并按规定落实岗位和社保补贴。对入职本市同一养老机构连续从事护理岗位每满三年的护理人员,择优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奖励资金。、
支持培训养老护理、管理人员,培养养老服务高技能人才,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建设实训实习点和示范性培训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纳入免费养老护理培训范围。对获得部、省、市级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的护理员给予5000-25000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探索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水平能力评价。
政府补贴政策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发文号:国办发〔2019〕5号
发文时间:2019.03.29
措施名称:提升政府投入精准化水平
扶持对象:养老服务产业
实施部门:财政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
民政部本级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加大倾斜力度,到2022年要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入住的上述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全面梳理现行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养老服务项目,以省为单位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标准,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和人员培养等服务。
2、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发文号:川府发〔2014〕8号
发文时间:2014.02.14
措施名称:补贴支持政策
扶持对象:养老服务产业
实施部门:民政厅财政厅
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根据养老服务的实际需要,推进民办公助,选择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平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和一定的运营补贴。对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原则上按每张1万元给予建设性补助,并适当补助运营费。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要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
3、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
发文号:川办函〔2015〕57号
发文时间:2015.03.24
措施名称:养老服务业补贴标准
扶持对象:养老服务产业
实施部门:民政厅财政厅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实施上述重点建设任务所需资金。省人民政府在统筹中央补助的基础上,对各地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含福彩公益金)。从2015年起的补助标准和办法为:(一)公办机构新增床位每张政府平均投资不低于4万元,民办机构新增床位每张政府资金补助平均不低于1.1万元,维修改造公办养老机构床位每张政府资金补助0.5万元。以上三个项目省级财政对市(州)本级和非扩权县按最低标准的50%给予补助,对扩权县按最低标准的60%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二)对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每个补助30万元、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每个补助25万元,省级财政均补助35%,其余部分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三)对构建居家养老服务支持机制,按照服务对象平均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的标准,省级财政按最低标准的35%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四)按照国务院规定,各级福彩公益金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比重不得低于50%。(五)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运营费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各地确定,所需资金主要由市(州)、县(市、区)解决。(六)补助资金拨付方式。省级补助资金按各类目标任务、补助标准和省补助比例计算,拨付到市(州)和扩权县。对当年超额完成部分,纳入次年工作量计算并拨付补助资金。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投入,落实配套资金,按省下达的目标任务统筹安排用于各类养老服务体系重点任务建设。为加快支出进度,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新增床位和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政府补助资金可采取预拨一部分、项目完工后结算一部分的办法,具体拨付进度及管理要求,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提高使用绩效前提下,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构建居家养老服务支持机制的经费只能用于支付购买服务,不得直接发放给服务对象。具体拨付办法,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提高使用效率前提下,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4、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发文号:川办发〔2018〕5号
发文时间:2018.01.12
措施名称:完善财税支持政策
扶持对象:养老服务产业
实施部门: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的资助、扶持。落实财政补贴从“补砖头”“补床头”向“补人头”转变,适当倾斜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对提供相同服务的经营性养老机构享受与公益性养老机构同等补贴政策。健全政府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内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地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
5、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意见
发文号:成办发〔2018〕37号
发文时间:2018.11.2
措施名称:完善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
扶持对象:困难老年人
实施部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一)居家和社区养老补贴标准。1.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MZ/T001-2013),低保家庭中评定为能力完好和轻度失能的老年人,低保边缘家庭中评定为中度和重度失能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2.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MZ/T001-2013),低保家庭中评定为中度失能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3.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MZ/T001-2013),低保家庭中评定为重度失能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二)机构养老补贴标准。以上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入住机构的,在居家和社区养老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200元。
6、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发文号:成办发〔2018〕50号
发文时间:2018.12.28
措施名称:完善财政支持政策
扶持对象:养老服务产业
实施部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完善财政支持政策。逐步提高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比例,统筹财政性资金加大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支持力度,支持养老护理型床位、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和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等建设和运营。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的资助、扶持。继续执行省、市养老机构、养老设施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等现行扶持发展政策,加快推进财政补贴从“补砖头”“补床头”向“补人头”转变,并适当倾斜提升对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补贴标准。探索实施普惠型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土地保障政策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发文号:国办发〔2019〕5号
发文时间:2019.03.29
措施名称: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
扶持对象:养老服务产业
实施部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
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自然资源、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政策。鼓励各地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
2、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发文号:川府发〔2014〕8号
发文时间:2014.02.14
措施名称:加强土地保障
扶持对象:养老服务产业
实施部门:民政厅自然资源厅
土地供应政策。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根据新建养老床位的工作目标和年度任务,按照养老床位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确定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指标,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保障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切实保障养老床位建设年度目标任务所需土地。民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公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符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规定的,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乡(镇)、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可采取招标等方式合理控制地价,降低养老机构建设成本。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3、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发文号:川府发〔2017〕55号
发文时间:2017.10.26
措施名称:加强土地保障
扶持对象:养老服务产业
实施部门:民政厅自然资源厅
将各类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或年度用地计划,充分保障养老服务用地需求。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建设用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和改造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依法用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4、关于印发四川省五大新兴先导型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发文号:川办发〔2014〕90号
发文时间:2014.10.10
措施名称:加强土地保障
扶持对象:养老服务产业
实施部门:民政厅自然资源厅
优先保障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合理控制地价,降低建设成本。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土地取得成本价划拨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出让供地的可采取挂牌等方式(出让供地按不低于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和改造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依法用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5、关于印发四川省养老与健康服务业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发文号:川办发〔2015〕96号
发文时间:2015.11.20
措施名称:加强土地保障
扶持对象:养老服务产业
实施部门:民政厅自然资源厅
加强用地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编制或修编中,统筹考虑养老与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扩大养老与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性机构用地。将养老服务业的建设列入民生建设范围,确保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落到实处,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新建养老服务机构和项目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养老服务项目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条件下,鼓励盘活存量土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以出租或先租后让供应使用土地,支持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养老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健康服务业用地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可参照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执行。
6、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发文号:川办发〔2018〕5号
发文时间:2018.01.12
措施名称: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扶持对象:养老服务产业
实施部门:民政厅自然资源厅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中统筹养老服务用地布局,依法依规优先保障或扩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给。营利性养老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依法依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有关部门应按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允许办理只转不征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7、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的通知
发文号:川国土资发〔2014〕89号
发文时间:2014.12.31
措施名称:加强土地保障
扶持对象:养老服务产业
实施部门:民政厅自然资源厅
新建养老服务设施应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合理布局,减少用地规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鼓励通过增加容积率的方式解决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以后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新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允许办理只转不征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不论投资性质,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均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成本,鼓励采取租赁方式。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时,土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不得设置要求竞买人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房地产用地中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可将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变更用途必须是因为城市规划调整,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约定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收回,重新公开出让。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其建筑面积标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向符合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5年。
8、关于养老服务业用地保障的通知
发文号:川国土资发〔2014〕25号
发文时间:2014.04.11
措施名称:加强土地保障
扶持对象:养老服务产业
实施部门:民政厅自然资源厅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养老服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紧密结合,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不得扣减或挪作他用;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应以租赁、招标、挂牌等方式出让供地;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全程监管,严禁改变用途。
9、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号:成府发〔2015〕6号
发文时间:2015.2.10
措施名称:土地供应政策
扶持对象:养老服务产业
实施部门: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市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土地供应政策。要优先保障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对经民政部门确认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公开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并可采取挂牌方式取得。鼓励盘活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依法不增收土地价款。允许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取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对列入市级重点项目的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可依法给予一定的价格补贴。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占用规划绿地、农用地等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土地兴建养老机构。市发改委对社会力量投资新建的养老机构项目,要统筹优先安排新增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市国土局对利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兴建的养老机构项目,要优先安排供地计划。
10、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发文号:成办发〔2018〕50号
发文时间:2018.12.28
措施名称: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扶持对象:养老服务产业
实施部门: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市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有关部门按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对列入省、市重点项目的养老服务建设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在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通过增加容积率的方式解决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土地价款。对利用具有产权的现有闲置厂房、闲置社区用房和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改造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房管、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备案,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五年内可暂不办理用地性质、项目名称变更手续和不动产登记变更手续。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鼓励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11、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文号:成国土资发〔2015〕125号
发文时间:2015.11.9
措施名称:加强土地保障
扶持对象:养老服务产业
实施部门: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中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均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依法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租金)。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成本,鼓励采取租赁方式。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时,不纳入持证准用范围,土地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鼓励通过增加容积率的方式解决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以后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利用既有建筑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允许办理只转不征的农用地审批手续。民间资金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方式获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变更用途必须是因为城市规划调整,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约定由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收回,重新公开出让。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向符合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5年。
文章来源:成都市民政局